刑法论文_非法提供网络爬虫技术行为的刑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爬虫技术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1. 大数据时代爬虫技术的刑事入罪基准

2. 爬虫技术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性质争议

1. 帮助行为正犯化说

2. 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说

3. 累积犯说

4. 正犯行为共犯化说

5. 本文所持观点

四、归责视野下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五、结论

文章摘要:网络爬虫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使之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了对公民的信息权加以妥当地保护,亟需就此类行为如何施以刑法上的规制展开讨论。采用文献梳理的方法,针对性地对非法提供网络爬虫技术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爬虫技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侵害。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认定需重视本罪的行为类型化要求,同时爬虫技术应用的刑法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了被爬取方的同意。提供爬虫技术的网络帮助行为在性质上等同于帮助行为正犯化,但是需要在法益侵害性的实质上加以考察。从实质化的刑法思潮来看,应当在归责理论的视野下解释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297/j.nuaass.202203012

论文分类号:D924.3